苏州市工程咨询行业自律公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苏州市工程咨询市场秩序,规范苏州市工程咨询经营行为,提高行业职业道德水平,促进苏州市工程咨询行业健康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规定,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市及非本市备案的工程咨询机构及其从业的工程咨询人员,均必须遵守本公约。

第三条  苏州市工程咨询协会,具体负责行业自律检查和受理投诉、处理等工作。

 

第二章  工程咨询机构自律守则

第四条  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规定,坚持独立、客观、公正执业,维护公共利益和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工程咨询行业的信誉。

第五条  严格按照核准的专业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接工程咨询业务,不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工程咨询单位资质证书》,不违规挂靠和变相承揽工程咨询业务。

苏州市咨询行业准入实行备案制管理。本市和非本市咨询机构进入苏州市咨询市场,应先到苏州市工程咨询协会进行备案,审查合格后取得备案证明,纳入苏州市工程咨询机构备案目录,方可承揽苏州市范围内的工程咨询业务。

第六条  鼓励和支持开展合法、公平、有序的行业竞争,守合同、重信誉,维护良好的职业道德,反对一切相互抵毁、恶意攻击的不良行为。

第七条  自觉遵守国家计委制定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计价格[1999]1283)以及江苏省物价局、财政厅(苏价费[2009]278号、苏财综[2009]45)《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降低收费标准和实施收费减免政策的通知》的标准收取咨询费用。国家另有行业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项目申请报告、资金申请报告收费视同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标准执行。节能评估报告表编制单个项目收费不得低于2万元,节能评估报告书编制单个项目收费不得低于8万元,节能评审收费按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一旦国家颁布新的收费标准,则按新的标准执行。

咨询单位不得以低于企业成本的服务价格搞不正当竞争,不得签订阴阳合同,变相压价。

咨询委托合同实行备案制,苏州市各级发改部门委托苏州市工程咨询协会进行合同备案。各咨询单位原则上先签合同再出报告,项目单位在上报咨询报告时需将咨询合同作为附件同时上报。

八条  自觉遵守工程咨询行业有关要求和咨询成果质量控制规定,各单位内部对咨询成果实行三级审核制,保证工程咨询成果的质量。严禁无故拖延编制时间、提供虚假咨询成果报告。

第九条  以人为本,尊重人才。严格按照《劳动法》及相关规定聘用咨询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办理人事代理,交纳社会保险,支付劳动报酬,依法维护咨询从业人员合法权益。

严格履行咨询专业人员只能在一个单位注册和执业的规定,因咨询人员失职被开除后,其他咨询单位不予录用。

第十条  树立企业品牌意识,健全内部质量管理、档案管理等制度,开展专业人员继续教育,提高人员技术能力,发挥从业人员自身潜能,建设企业文化,增强企业凝聚力

 

第三章  工程咨询从业人员自律守则

第十一条  咨询从业人员必须遵纪守法,自觉履行职业道德准则,行为规范,尽职尽责,坚持工作的服务性、公正性、科学性,严格按合同约定,提供优质服务。

第十二条  不以个人名义承揽工程咨询业务,不收取、索要咨询活动各方当事人的礼品、有价证券和现金,不利用职务之便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第十三条  不得转借、出卖、伪造、涂改工程咨询人员执业证书以及其他相关资信证明。

第十四条  坚持原则,公正、客观、实事求是地执业,并承担具体责任。

第十五条  遵守公共关系准则,同行间相互尊重、相互支持、友好合作。不损害同行的声誉,不妨害同行的工作。

第十六条  爱岗敬业,对因个人擅离职守给聘用单位造成的损失由个人承担经济责任。

第十七条  积极参加技术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不断学习、掌握新知识、新技术、新法规,努力提高技术、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增强法律意识、合同意识、质量意识和服务意识。

 

第四章  行业自律惩戒

第十八条  协会将成立行业自律检查小组,进行投诉调查取证和检查工作。

第十九条  行业自律检查以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重点抽查持证执业、咨询成果质量、咨询服务费用收取等项目,以及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被政府主管部门重点监管的企业。

第二十条  工程咨询企业及执业人员在执业活动中应当模范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规定,勤勉尽责、谨慎执业,积极维护工程咨询市场良好秩序,努力塑造行业良好形象。凡违反本公约,应受到相应的自律性惩戒。

第二十一条   本市和非本市咨询机构应严格遵守备案的要求进行合法经营,凡发现违反本行业自律公约的及时向协会汇报,经核实后向政府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二条  协会将视情节轻重按以下方式予以处理:

1、书面警告;

2、通报批评;

3、清除出苏州市咨询行业备案目录;

4、违反法律、法规的,建议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第二十三条  苏州市工程咨询协会自律检查小组在作出惩戒决定前,应向被惩戒企业发送《违约惩戒通知书》,当事人不服惩戒决定的,应当自接到《违约惩戒通知书》之日起15天内向苏州市工程咨询协会提出申诉,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公约经工程咨询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二十五条  本公约由苏州市工程咨询协会负责解释。

 

 

                                  签约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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