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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协会名称为“苏州市工程咨询协会”。
第二条 协会是由苏州市工程咨询单位、注册咨询工程师及其相关单位、人员自愿组成的全市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法人组织。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是: 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和组织会员,加强行业自律,维护行业的整体利益和合法权益,在会员与政府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提供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技术、信息、管理等方面的咨询服务,为项目的投资决策和管理当好参谋和助手,保障行业公平竞争,提高工程咨询队伍的素质和水平,促进我市工程咨询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为苏州市经济建设作出贡献。
第四条 协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登记管理机关苏州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协会地址:苏州市西园路609号十楼(1005A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国家、省、市有关工程咨询业发展的法律、法规、政策。
(二)开展行业基础资料的调查研究,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本行业的情况及意见,为政府制定行业相关法规政策和发展规划提出建设性建议。
(三)协助政府主管部门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参与制定苏州市工程咨询行业管理条例、工程咨询质量标准、收费标准、合同范本及职业道德规范等技术文件,促进会员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可靠的原则,保证工程咨询质量,维护行业信誉。
(四)为会员提供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技术、信息、管理等方面的咨询服务,为项目的投资决策和管理当好参谋和助手。
(五)组织交流和推广先进的工程咨询经验和管理经验,评定工程咨询单位信誉等级,评选并推介优秀工程咨询成果,表彰在工程咨询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举办有关工程咨询业务的研讨与培训活动。
(六)加强工程咨询信息网建设,编辑出版有关刊物和参考资料,组织传播和交流国内外工程咨询、工程建设方面的信息和市场动态,并开展宣传教育活动。
(七)组织会员参加国内外工程咨询业务交流、招商活动和考察学习活动。
(八)积极帮助企业开拓国内国际市场,协调解决贸易争端,维护和增进会员的合法权益,向政府部门和有关方面反映会员的建议和意见。
(九)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协会会员设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拥护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行业的业务领域内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的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
(三)优先获得协会出版的刊物和资料,享受协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四)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
(二)遵守苏州市工程咨询行业管理条例;
(三)维护本行业的合法权益和行业信誉;
(四)完成协会交办的有关工作;
(五)向协会提供有关统计数据资料;
(六)按规定及时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壹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背本章程的行为经协会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收回会员证。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听取和审议协会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获得到会会员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领导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或罢免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聘请协会名誉会长,聘请协会高级顾问、顾问;
(十一)决定本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获得出席会议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 、秘书长任期4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决定协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 秘书处为协会常设办事机构,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九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理事会财务监督组的监督。资产采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